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将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有序推进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依法合规做好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连续拖欠天数超过90天,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调整。如有特殊情形,可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贷款发放时鄂尔多斯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贷款发放时鄂尔多斯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按照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固定利率的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定价的,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从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通过客户申请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申请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含),经确认符合条件,我行将与客户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利率条款变更的补充协议,并对审核通过的业务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新的利率即日生效。
(一)符合本公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二)固定利率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
涉及客户的操作细节,以客户面签时操作为准。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我行相关渠道查询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
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服务,积极做好本次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客户服务工作。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感谢您一直以来给予我行的大力支持!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